当前位置: 首页 » 黑客服务 » 纳税明细怎么查,一般纳税人账单查哪些方面

纳税明细怎么查,一般纳税人账单查哪些方面

作者:hacker 时间:2023-01-31 阅读数:71人阅读

本文目录一览:

申请一般纳税人?税务会查帐吗?

管理所税管员只负责实地查验(核实注册地点是否真实、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经营条件、是否有真实的进销货渠道、进销货合同,与法人、出资人、财务、销售主管约谈等等),不会刻意的去查账。以后会有稽查部门负责专门查账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进行自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自查属于专项内部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地自查税额计算中有无漏洞和问题,不仅是保证财会资料及涉税数据准确完整的必要步骤,也可作为接受税务稽查的前期准备,同时也是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需要。 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都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税收法规明确规定了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规模标准,也对其会计核算健全与否提出了要求。增值税的核算既与企业“进、销、存”的物流过程丝丝相扣,又与企业“供、产、销”的现金流程紧密相关,企业的合同签订(付款及收货条款)、质检规定(非正常损失条款)、投资筹资(实物赠出或受赠条款)等等行为或规定都与增值税有关。因此说,交纳增值税的企业不应把增值税的核算与管理仅仅局限在财务管理的范畴,而应将其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内部管理流程中。进行增值税定期、不定期的自查,是有助于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建立健全,有助于维护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税收利益的。 第一步,制度、法规相对照,即企业内部增值税财会处理规定与增值税条例规定之间的对照检查。检查目的是了解企业制定的内部财会规定与增值税法律法规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其差异是否会造成增值税违章。主要对照以下方面: 1.企业内部制度规定计算增值税进项税的时间是否符合工业企业货物入库、商业企业付清货款及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付清款项的时间限定?如不相符,则企业计算进项税的时间可能有前移或后错的问题。 2.企业内部制度规定计算销售及增值税销项税的时间是否与增值税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相一致?如不相符,则企业计算销项税的时间可能有前移或后错的问题。 3.企业内部制度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是否与增值税法规规定的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相一致?如不相符,则会产生开具发票时间与销售实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一致的混乱情况,也可能会产生发票违章的问题。 第二步,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即与增值税计算相关的企业内部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目的是明确企业内部与增值税计算相关的制度、流程执行得怎样?是否存在影响增值税计算准确性的因素?是否确实影响了增值税计算的准确性?检查制度执行情况,除检查上述第一步企业内部财会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之外,还应着重检查以下方面: 第三步,存货的检查。即存货账存实存的对照检查。检查目的是从存货角度看企业购销中是否存在问题。 第四步,账簿对应关系的检查。检查目的是通过账簿数据的勾对关系检查是否存在增值税计算错误。主要检查以下账簿对应关系: 1.产成品(或库存商品)与销售成本的对应关系。即产成品、库存商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与销售成本借方发生额之间是否存在数字对应的关系。如果产成品、库存商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大于销售成本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则可能存在下列情况: A.企业有赊销行为,已将出库的产成品或库存商品记入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 B.财产清查存货盘亏,调整账实相符。这种情况应检查非正常损失是否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C.库存商品用于非应税项目、职工福利、个人消费。这种情况应检查这部分库存商品若是本期购入的,是否误记了进项税;若是以往购入的经营用库存商品改变为上述用途,则是否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如果产成品、库存商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小于销售成本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则可能存在下列情况: A.以前赊销出库的货品在本期实现了销售,这属正常情况,可进一步检查赊销转出成本与赊销实现销售收入是否匹配。 B.企业销售了商品、产品以外的东西,如自制半成品等。这种情况应检查是否计算了增值税销项税。 C.出口企业将与出口有关的不许抵扣的进项税记入了销售成本,这属正常情况。可进下步检查不可抵扣进项税计算依据及使用税率计算是否准确。 2.原材料、包装物、生产用低值易耗品与生产成本的对应关系。即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与生产成本账户借方发生额的原材料转入数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 如果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大于生产成本账户借方发生额的原材料转入数,则要分析该大于部分的使用方向: A.是否有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或不交增值税的情况?是否有材料盘亏?这些用途的原材料等等都不能计算进项税。 B.是否有用于赠与、销售、分红、对外投资的情况?这些用途都需要计算销项税,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第五步,数据、指标分析,即对企业的一些财务数据按增值税法规具体要求进行对比。检查目的是从财务数据、指标角度看企业是否可能存在增值税违章问题。可着重检查以下几方面: 3.销售价格与成本相比是否平价或低于成本?如果存在这一问题是何原因?这个问题会引起税务机关对企业销售额的质疑,为防范企业运用转让定价方式避税,对于企业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者,税务机关有权按该货物的同类产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对企业销售额进行调整。 上述五个步骤及所涉及方面可应用于一般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查,通过自查不仅有助于及时发现、改正错误,说明需要说明的问题,以满足税务稽查的要求;还有助于完善内部沟通及管理流程,以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及经营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变一般纳税人税务局查往年账目吗?都查什么?一般纳税人建账怎么建?

通常税局专管员在申请转变一般纳税人账单查哪些方面的时候会下厂一般纳税人账单查哪些方面,下厂就会看以往所建一般纳税人账单查哪些方面的账是否合理一般纳税人账单查哪些方面,完善。

一般纳税人建账根据税法及会计法来一般纳税人账单查哪些方面,现金、银行日记账、明细账及总分类账都要

申报一般纳税人时,税务局过来考察会不会查总帐,明细帐?

当然要来查看帐簿一般纳税人账单查哪些方面,办理一般纳税人时税务机关必须进行约谈、实地查验等一般纳税人账单查哪些方面,查帐是看所有帐哈一般纳税人账单查哪些方面,当然这个查帐和稽查查帐是不一样一般纳税人账单查哪些方面一般纳税人账单查哪些方面,主要是看帐务上是否规范,收入是否能达到认证标准等。

税务稽查一般查哪些方面

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一般纳税人账单查哪些方面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一般纳税人账单查哪些方面的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一般纳税人账单查哪些方面: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1.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企业所得税

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1.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四)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实用,税务稽查的几个重点!

三、个人所得税

重点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通信补贴。

(七)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

四、房产税

(一)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五、土地使用税

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印花税

(一)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二)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三)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 评论列表
  •  
    发布于 2023-01-13 21:56:14  回复
  •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