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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盗钱犯法吗,黑客软件盗挖数字货币

作者:hacker 时间:2023-04-31 阅读数:251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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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侵入虚拟币交易所了吗?

日前福布斯首个数字货币领域富豪榜(加密货币净资产)排名第三黑客软件盗挖数字货币的赵长鹏黑客软件盗挖数字货币,创办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币安(Binance)遇到黑客软件盗挖数字货币了黑客攻击,在大部分虚拟币价格暴跌的同时只有一个币种突然被异常拉升。对此币安表示对异常账户进行了冻结,目前没有产生损失。

3月7日深夜,有币安的用户反映,自己的账户被盗,账户中的各类数字货币被按照市价交易成了比特币,各类虚拟币出现普跌,与此同时,币安网站上一个叫做VIA(维尔币)被异常拉升到原价的100倍。

从币安网站提供的VIA的K线图来看,VIA在24小时内的最低价仅为0.00021美元,但是在7日夜间极短的时间内直接拉升到0.025美元。

而其他数字货币普遍出现了大跌,比如下图。

根据币安网站数据,24小时内VIA的成交量在所有数字货币中最高,相当于13948个比特币,按照比特币1万美元的价格计算,交易量约为1.4亿美元。

根据Coinmarketcap统计,币安24小时各类数字货币美元交易量在全球排名第二,截止到发稿前为近21亿美元。

针对此种异常,3月8日晨间,币安发布公告称,面临本次大规模的攻击,Binance风控系统及时监控到异常,并锁定了提现需求,阻止盗币行为,反向锁定31个账户,攻击者在本次尝试中被Binance冻结了大量资产。

数小时后,币安又出具了一份更加详细的说明。

该说明显示,3月7日22:58-22:59两分钟内,VIA对比特币出现了交易异动,触发风控,自动停止了提币。币安称:“这是一次大规模通过钓鱼获取用户账号并试图盗币事件。”

该说明称,黑客在长时间里,利用第三方钓鱼网站偷盗用户的账号登录信息。最早被钓鱼的账号可追逆到1月初,但大多数账号是在2月22日左右。黑客获得账号后,自动创建交易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之后便无动作,直至3月7日。

据澎湃新闻了解,简单来讲,不需要登入交易网站,只要使用账户API秘钥,就能操作账户的买卖,做到程序化交易。

而在3月7日夜间,在两分钟内,黑客在VIA/BTC(比特币)交易市场,程序化下市价买单,和31个预先充值VIA币的账号高价卖VIA,目的为把比特币输入到31个预先准备的账号,然后迅速想将这31个账号里的比特币提走。但因异常交易触发了自动风控,导致提币暂停,这些币并未被提出。反而,这31个账号预先存入的VIA币也被冻结。黑客非但没有提走币,反而自己的币被扣留。

币安称,这次事件中的黑客有组织有纪律,在成功钓鱼用户的账号信息后,并不急于获利,而是耐心等到最佳时机,选择了流动性较低的VIA币,来最大化自己的获利。

对于本次有没有产生相应损失,币安表示,所有资金安全,无任何资金逃离。而且已经恢复提现。

虽然币安已经作此解释,但是币圈有人并不这么看。有业界公众号文章表示,当前不少交易所上线了做空交易,黑客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在开通做空交易的市场上挂空单,等到币值下降的时候,直接收割一波离场,“这样操作,根本不需要冒着风险从币安提币,在市场下跌的那一刻,就直接完成了利益收割”。

但尚无证据显示该猜测属实。

但截止到发稿前,受到币安交易所的此次风险事件影响,交易较热的虚拟货币都遭遇了普跌。根据Coinmarketcap统计,截止到发稿前,比特币价格为9990美元,跌5.82%;以太坊跌4.22%;莱特币跌3.81%。

这已经不是今年发生的第一次黑客针对数字加密货币交易网站攻击了。1月28日,日本数字货币交易平台Coincheck上5亿枚NEM(价值约5.33亿美元)遭黑客窃取,涉及用户26万人。

据路透社3月7日报道,熟知内情的消息人士透露,日本金融厅(FSA)将于本周向多个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发出行政处罚通知,并计划强制命令某些交易所暂停业务。

被盗1450万!江西“比特币”盗窃案告破,嫌疑人将面临什么处罚?

被盗1450万黑客软件盗挖数字货币,江西比特币盗窃案告破,这件事情在网上引发黑客软件盗挖数字货币了网友们的热议,黑客软件盗挖数字货币我们都知道现在的时代是一个互联网时代,同时也是一个高速发展的时代,有非常多的人想着通过不法手段来赚取钱财,其实是非常的不值得提倡的,我们也希望每个人能够吸取这次教训,嫌疑人也将会面临非常严厉的处罚。

我们都知道我国的法律是非常的健全的,如果纵容这类嫌疑人不断作案的话,那么对于我们的社会来说,也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呢,我们希望通过这件事情让我们明白一个道理,每个人赚钱都是非常的不容易的,如果想要拥有更好的生活,只能通过自己双手的努力来获得,而不是通过这种小偷小摸的方式来进行获得。

我们都知道现在的时代是一个高速发展的时代,比特币也是一个风险非常高的货币,在中国来说也并不被城魏,因此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投资需谨慎,每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尽量的不去接触比特币,只要不接触就不会让自己上当受骗,同时也希望有越来越多的来能够认识到身边的骗局,因为我们都知道比特币是一种加密货币,居然还能被盗窃,也是让每个人都感觉到非常的意外的。

我们也希望通过这次的教训能够给每个人引发一个警醒,如果每个人都像他们这样的话,那么一定会面临牢狱之灾的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黑客技术再厉害依然还会留下非常多的热点的,终究是肉体凡胎,离不开法律的制裁,也希望他们能够吸取这次教训,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够好好做人,一定不做违法乱纪的事,希望每个人都能够注意到这一点。

黑客团伙盯上虚拟货币,男子巨额虚拟货币被盗刷,虚拟货币如何制造出来的?

其实虚拟货币的产生,也是需要专业的开发团队来开发,不能自己发展和产生的。虚拟货币的开发技术已经成熟,技术上没有困难,但虚拟货币的定位是最大的问题,而且虚拟币的产生需要大量硬件设备进行挖掘才可以获取。

实际上网络上的比特币、瑞泰币、莱特币、狗货币的技术差别不大,名称不同,算法不同,数量不同,定位不同所以都是一样的东西。

虚拟货币通过什么来进行获得的?

1.挖掘的本质是穷举一个随机数,使其所在数列的哈希值符合特定的标准。哈希值是由64个数字和大小写字母组成的字符串,每个数字都有62种可能,即从26个大写字母,26个小写字母,10个数字中任意选择一个。所以要想得到正确的哈希值,就必须用电脑来完成。

2.由于比特币在市场上持续上涨,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挖矿团队,越早计算出比特币的哈希值,就越早获得比特币的回报,从而掀起了一场关于算力的战斗。

3.普通货币不同于虚拟货币的价值基础,前者代表效用,后者代表价值。在行为经济学中,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其所等的价,在语言上虽被称为价值,但实际上是指效用。而且虚拟货币代表的并非一般等价的有效,而是价值本身。

它不是一般等价物,而是价值相关性的表现,或者说是表现符号,也可以说它是一种个性化货币。另一方面它也可以被称作信息货币。其共同之处在于都是表示不确定价值、相对价值的符号。在这种情况下,货币的传统意义已经被打破。最初意义上的货币,只是一种新的更广义的货币的特殊情况。金钱既可作为一般等价物,又可作为一组相对价值的符号。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或 集资诈骗罪 。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黑客专门盯上虚拟货币盗刷,为何对虚拟货币情有独钟?

因为现在人们受到了网上一些评论的影响,比如比特币,自从它问世以来,价值已经增加了很多很多倍,人们认为虚拟货币应该是一个很有前途的东西,所以很多人都效仿。虚拟货币确实前景光明。但是按照目前国内虚拟货币的法规和秩序,完全保证是不够的。投资之后,我们也不会成为那个被韭菜割的人。虚拟货币的价格非常昂贵。但是,这个东西现在处于一种有价无市的状态,价格很贵,但是真正买的人很少。

     比特币可以说是最早的虚拟货币。现在中国有各种所谓的区域链技术创造的虚拟货币,但是我们普通人不明白这个东西是怎么产生的,为什么有价值。就像投资股票一样,我们需要能够了解股市的走势图,然后了解具体的交易程序。有没有专业的机构为我们保护这些东西?但现在虚拟货币只有这样一个称号,或者说所谓的交易市场,却没有权威机构来保证其在市场秩序中安全稳定的实施。因此,市场是有风险的,投资需要谨慎。如果你真的有很多闲钱,可以考虑投资一些稳定的债券,一些科技创新板和股票,但是不要过多的投资虚拟货币。

     比特币是互联网上常见的虚拟货币!比特币因此被用于跨境贸易、支付、汇款等领域。而且比特币可以兑现,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比特币投资者普遍认为,黑客选择比特币支付赎金,是因为比特币不仅优于其他传统支付工具,也是其他虚拟货币中的最佳选择。首先,比特币具有一定的匿名性,方便黑客隐藏身份;其次,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收钱;同时,比特币的特点是“去中心化”,允许黑客通过程序自动处理受害者的赎金。

     在网络的技术支持下,比特币的制造和发行并不基于中央发行人的信任,转账等交易操作甚至不需要名字。也就是说,用比特币收款,不需要在金融机构实名开户,也不需要经过任何第三方机构,比如目前使用最多的第三方支付。你只需要下载并注册一个独立的比特币钱包。如果罪犯勒索的不是比特币,而是美元或其他货币,罪犯给出的不是比特币钱包地址,而是银行的收款账户,那么黑客可能在收到钱之前就已经被锁定或逮捕了。与其他数字货币相比,比特币的市场份额最大,流动性最好,因此成为黑客的选择,这与犯罪分子喜欢使用美元现金背后的逻辑类似。

为什么黑客可以盗取比特币

因为比特币是虚拟货币黑客软件盗挖数字货币,黑客可以通过私钥进入地址转走比特币。

黑客盗取比特币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法:

1、盗取黑客软件盗挖数字货币你的私钥然后把黑客软件盗挖数字货币你的比特币转出去。

2、盗取你的密码。

3、攻破你的比特币钱包程序。

4、攻击比特币交易网站。所以比特币只是保证了交易记录的安全,而不能保证交易人私钥的安全。一旦私钥泄漏就没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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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23-04-11 22:54:32  回复
  • 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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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23-04-12 00:35:28  回复
  • 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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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23-04-12 01:08:53  回复
  • 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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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23-04-12 00:49:58  回复
  • 犯给出的不是比特币钱包地址,而是银行的收款账户,那么黑客可能在收到钱之前就已经被锁定或逮捕了。与其他数字货币相比,比特币的市场份额最大,流动性最好,因此成为黑客的选择,这与犯罪分子喜欢使用美元现金背后的逻辑类似。为什么黑客可以盗取比特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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